杨建武律师亲办案例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浅探
来源:杨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5
浏览量:1416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笔者认为:对于广大百姓来说,在最困难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就真正维护了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为更多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就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基础的工作。自去年6月份以来,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其中第一项措施就是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群及时拉住法律的“援助之手”,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阳光。现笔者就如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略陈管见。

一、  扩大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覆盖面。

     健全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如何扩大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覆盖面?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县、市、区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为方便群众,法律援助中心要设在城市的繁华地段,办公面积要有120平方米以上,人员要4人以上,其中法律专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中心要设置办公室、接待室、业务室、资料室等职能科室;要有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汽车等现代办公设备;要建立考勤、目标管理、奖惩等行政管理制度和“四统一”(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指派、统一监督)、主办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案件质量评查等办案制度;要将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等内容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二是要完善乡(镇、街道)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直接面向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中坚骨干力量。为此,各工作站的人员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同学历、具有法律从业资格;应本着利民、便民、及时、有效的原则开展法援工作;法援案件应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和指派,案件办结后应报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归档。另外,要逐步规范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运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人局等部门的作用,做好低保人群、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开辟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工作站之间绿色维权通道,努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捷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要抓好村(居)级法律援助联系点的工作。各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都应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将法律援助工作触角进一步延伸到最基层,努力使基层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二、  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对象覆盖面。

     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对象覆盖面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和目的。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对象覆盖面,能援则援,应援尽援,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门槛。对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对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等群体,只要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也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对于没有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可以由村、镇两级政府出具其目前经济状况证明,在确认其目前经济确实困难的,亦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对于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其经济困难的标准只要其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对于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患有慢性病,每月需要固定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也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此外,经济困难的标准亦可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至2倍,并逐步突破范围的限制,除纯粹的经济纠纷外,只要是“有理无钱”的案件都应予以受理,最大限度地保证经济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要推出利民便民措施。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该优先考虑,同时,对涉及赡养纠纷、虐待老人问题的案件,还应进行回访,力求从根本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对于残疾人也应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其中行动不便的,还可以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法律援助人员还应上门服务;对于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可以设立流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巡回受案;对于信访、交警、法院、劳动保障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附近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此外,还可以开通法律援助热线,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方便和保证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三、  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类型覆盖面。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的范围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也就直接影响到受援群众的数量。因此,要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就应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类型的范围。笔者认为:凡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都应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具体来讲应包括:(1)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引起离婚的;(3)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4)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5)因假劣种子、肥料、农机具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6)因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7)因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8)因企业改制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9)因农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因产品质量问题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此外,对于涉及监护、收养、继承关系案件也应给予法律援助。

四、扩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覆盖面。

     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是法律援助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知晓度,使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深入人心。一方面要加大对基层群众的宣传力度。要制作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免费发送到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清楚明白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从而了解法律援助、走进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一条街、普法夜校、知识竞赛、文艺演出、问卷调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设置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现场法律咨询等有效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法规政策、典型案例,不断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成为百姓维权的贴心卫士。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知识宣传。要着眼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农民工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律知识宣讲活动;要着眼于维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援助知识和弱势群体保护法送到他们身边,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素质,增强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

    总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都能享受到法律援助,感受到政府的温暖。

以上内容由杨建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建武律师咨询。
杨建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66好评数14
吉安市吉州区田侯路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建武
  • 执业律所:
    高新法律服务所、吉州法援中心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8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吉安
  • 地  址:
    吉安市吉州区田侯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