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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李海军  更新时间 : 2010-06-28  浏览量:915

 

江西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

  (摘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168.50元(14022元/年)。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811.67元(9740元/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二○一○年五月六日

  备注:本统计数据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进度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1].死亡赔偿金:城镇280440元、农村101500元;

        [2].丧葬费:12348元。

  ---------------------------------------------------------------

  另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赣高法【2010】7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09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

  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22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9740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主题词:民事案件  指标   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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