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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和项目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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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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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并由所在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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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用工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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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受伤人员或者其单位,可以向所在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鉴定伤亡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进行非法用工伤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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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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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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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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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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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全部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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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理费,护理一般由非法用工单位安排,如由其他人员护理的,根据护理人数以及护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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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因工出差标准的70%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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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到市外就医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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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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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伤亡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受伤前平均工资计算或者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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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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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辅助器具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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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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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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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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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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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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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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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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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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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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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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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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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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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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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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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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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向非法用工受伤人员支付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即如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受伤人员的赔偿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则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非法用工单位索要赔偿,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具有选择权,按最高原则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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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法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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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42号)规定,非法用工受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首先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其次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竞合法律关系,伤亡人员具有选择权,但一般是在前者权利救济发生困难或无法实现时,才选择人身损害法律关系进行救济,法律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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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赔偿发生争议的,伤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依法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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