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亲办案例
外籍人士如何在上海买房-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提示
来源:杜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2
浏览量:1861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13917227080,杜律师,外籍人士未在上海居住满一年是否可购买二手房?如若要购买商品房,有工作合同是否可行? 1、根据规定,外籍人士购房,需要证明居住满一年;不是工作合同,而是护照上反映的出入境时间。而且买卖合同还需要公证才能申请过户。 2、如果离一年不远,购房且急,可以将过户时间约定在居住满一年后即可;房屋实体可以先行交付! 3、满一年不可.

2、根据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

    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具体注意事项有:

a)该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抬头作为合同名称;

b)该劳动合同中的雇主即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且本人工作地点亦在上海;

c)劳动期限满1年以上,即该劳动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已经超过1年,并且仍在有效期内;

d)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水应与所购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并在合理范围以内;

e)该劳动合同应为中文版本,如为英文版的则须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

f)建议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购房业主本人在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境外个人自住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事先本人填写)。

3、对于任何可能送交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文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各类申请或声明文件有关业主个人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等所涉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为业主本人,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也就停止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

1、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3、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二、如何减少汇率损失

1、在购房合同中注明按照签约日的汇率计算支付金额。

2、在签订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外籍购房者需要同开发商或中介商一起到外管局办理结汇申请。开发商需要出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证、合同的复印件,而外籍人员则需要出示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或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外汇存款证明或外汇汇入证明等,只有这些文件均通过审核并批复后,外管局才同意银行接收这笔款项。

3、境外人士签订购房合同时公证必不可少,这一环节是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境外购房者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由公证处公证员到场,并由其对签订的购房合同出具公证书。

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3917227080-上海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律师界知名律师事务所,为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发展默默无闻地做着贡献,为法法治上海、和谐上海的建设添砖加瓦。本站致力于向上海公众展示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最新资讯,充分展示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真实风采,以便上海市民更全面、更便捷地了解上海律师事务所。同时,本站由上海律师事务所法组织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交通律师、上海债务律师、上海公司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劳动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等建立多个专业律师团队,凭借以上各专业律师团队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为上海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杜黄海律师( 律所团队首席律师)

手机:139 1722 7080,

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F,(邮编:200125),

传真:021-58818085

电邮:lawyerdu@hotmail.com

外籍人士未在上海居住满一年是否可购买二手房?如若要购买商品房,有工作合同是否可行? 1、根据规定,外籍人士购房,需要证明居住满一年;不是工作合同,而是护照上反映的出入境时间。而且买卖合同还需要公证才能申请过户。 2、如果离一年不远,购房且急,可以将过户时间约定在居住满一年后即可;房屋实体可以先行交付! 3、满一年不可.

2、根据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

    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具体注意事项有:

a)该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抬头作为合同名称;

b)该劳动合同中的雇主即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且本人工作地点亦在上海;

c)劳动期限满1年以上,即该劳动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已经超过1年,并且仍在有效期内;

d)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水应与所购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并在合理范围以内;

e)该劳动合同应为中文版本,如为英文版的则须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

f)建议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购房业主本人在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境外个人自住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事先本人填写)。

3、对于任何可能送交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文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各类申请或声明文件有关业主个人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等所涉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为业主本人,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也就停止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

1、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3、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二、如何减少汇率损失

1、在购房合同中注明按照签约日的汇率计算支付金额。

2、在签订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外籍购房者需要同开发商或中介商一起到外管局办理结汇申请。开发商需要出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证、合同的复印件,而外籍人员则需要出示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或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外汇存款证明或外汇汇入证明等,只有这些文件均通过审核并批复后,外管局才同意银行接收这笔款项。

3、境外人士签订购房合同时公证必不可少,这一环节是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境外购房者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由公证处公证员到场,并由其对签订的购房合同出具公证书。

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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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黄海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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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黄海
  • 执业律所: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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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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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