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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的限制
来源:黄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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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的限制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情形包括:

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转让条件的。其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土地,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该种情形下未能形成房屋销售或商品房预售条件,主要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

第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转让中,作为转让对象的房地产必须是可以流通的;如果某项房地产在一定期间权利受限制,那么该房地产在限制期内不能转让。

第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就不再是土地使用权主体。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出让年限届满未续期和行政征收的情形,房屋权利人也不能再转让房屋所有权。

第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共同协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房地产,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因而在禁止之列。

第五,权属有争议的。也就是说,有其他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张权利,权利主体不确定。该种情形下若允许转让房地产,则有可能侵害真正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利益。

第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当事人依法登记领取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法律凭证,没有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相应的房地产。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灵活性的制度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并不包括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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