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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来源:孙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浏览量:2124

引言:

离婚诉讼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传统的证据对于法律意识不断丰富的过错方来讲,已经加强防范,难以暴露。 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已经立法,即将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电子邮件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本文从将从电子证据概述、离婚诉讼中常用的电子证据的种类、离婚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电子证据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电子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运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性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权威的观点。但是大多数专家学者对电子证据的一个基本共识是: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

作为一类新型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几个基本特性:

1.技术依赖性。电子证据的形成与存在必须依赖于现代电子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实现;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2.形式复合性。电子证据更多地表现为多媒体形式,集文本、影像、声音等多种形式于一身,在信息的表达上更为丰富、生动。

3.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电子证据以电磁等形式存在于介质之上,它占位和传递的实体是电磁波和二进位数据编码,肉眼无法直接感受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形态。

4.易于变造性。保存于磁性介质上的电子证据是可擦写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到截取、篡改、删除等破坏,且可不留痕迹(有人称此为“脆弱性”。正因为电子证据的隐蔽性和易于遭到篡改,给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难度,所以一般认为其证明力相对低下。而且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原件”不能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属性,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只能是复制品,是“传来证据”。这也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电子证据属于哪一类证据形式。之前对于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存在很大争论,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新证据类型说等多种说法,但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最终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讨论已尘埃落定。

二、离婚诉讼中常用的电子证据种类

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手机短信息

2001年我国手机拥有量超过美国后,又过去了十多年,现在几乎每人手里保有一部手机。人们用手机电话、发短信、甚至于聊QQ、发微博、微信。现在的人们不能想象没有手机生活会是什么样子。一部电影《手机》淋漓尽致地反映了婚姻生活中手机作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采取调取过错方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作为证据使用,这种通话记录清单并不会被法庭作为情感过错的证据采用,因为通话记录详单只能反映过错方频繁给另一方打电话,而并不能得知通话内容。即使获知通话内容也并非本文所讲的电子证据范畴,而应属于视听资料。

然而手机短信息却大不一样,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手机短信息在证明婚姻一方错在过错的证据力还是较强的。

(二)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主要以电脑为发送、接收平台,网络作为传输载体的新生通信手段,它同时具有快捷性(以电子网络瞬间传递)、可视性、可搭载性(以附件形式传送声音、图象……) 、易备份性(可以打印存档) 的特点,这是传统的电话、电报、传真、书信所不能比拟的。正是这些特点,电子邮件被广泛应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成为当今最重要的通信方式之一。在新《民诉法》未实施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虽然电子邮件有被电脑高手篡改的可能性,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因此,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电子邮箱中有婚姻第三者或其他人的邮件足以证明丈夫或妻子有情感过错的话,可以保存证据作为呈堂证供。

(三)MSNQQ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因为QQ是目前中国人所用范围最广的即时聊天工具,我们就以QQ为例。

QQ聊天可以在电脑上进行,也可以在手机上安装QQ聊天软件进行。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家中电脑或者对方手机上登录对方QQ号码(先抛开隐私权不谈)就可看到对方与哪些人聊天以及聊天内容。一旦发现丈夫或者妻子长期、频繁的与另一女子或者男子聊暧昧话语甚至明显有出轨迹象的内容时,一方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婚姻的第三者是谁。即使知道是谁,因为QQ不是实名制的,大多数的人会选择用QQ昵称,也并不能作为配偶出轨的证据。但是,每一台电脑都一个上网IP地址,只要能锁定婚姻第三方的IP地址及其所借助的服务器,并且有可能的话,可以从腾讯公司调取QQ号码注册信息。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四)微博、微信

微博、微信是近两年才兴起的新兴媒质。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信是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聊天软件。从二者的定义来看,微博是博客的微缩版,而微信可看做手机QQ的升级版。基于此,我们重点探讨微博作为离婚诉讼证据的情况。

微博正如其定义所述,是一个个人向其受众传播信息的平台,微博受众人数并非如QQ那样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人。稍微有微博常识的人不会将自己婚姻中的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堂而皇之的公布在公共媒体上,但不能否认驾驭不了“高科技”却赶潮流的人也在用微博。20116月,江苏常州一卫生系统的局长公然在微博上发微博约已婚美女开房,这已不仅仅是其配偶获得其出轨的证据,更引来了纪委的介入调查。

三、离婚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一)手机短信息证据的收集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对方配偶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二)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

收集电子邮件证据时,由于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察觉毁灭证据,最好先将其转发至自己邮箱或者将其发至自己的优盘。但这样并不保险,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笔者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优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三)MSNQQ电子证据的收集

对于QQMSN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当事人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如保存好有QQ聊天记录的手机

(四)微博、微信

微信作为电子证据的收集可以同MSNQQ电子证据的收集,但是不同于MSNQQ的是,微信全部用手机作为载体,当事人要用作证据的话,最好能保存好手机。至于微博,由于常州局长的开房事件后,很少能能再有人利用其作为“短信息”用,果真有这种情况发生,应立即采取公正的形式进行保存。

四、电子证据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201311日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类型的一种,但是由于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具体如何运用做出说明,因此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仍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该将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联合使用

在电子证据没有成熟的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法官不会武断地以电子证据作为孤证进行断案。从目前来看,电子证据依然会作为间接证据,当事人要尽量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均保持一致性,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这样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二)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必要的公正。

经过公正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正证明的除外,为了防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起诉前,可将电子证据进行公正,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三)应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在电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电子证据的内容、载体等固定下来,为了避免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灭失,在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四)电子证据的取证要合法

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要合法,取证环节要完整,即证据的收集方式、程序等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尽量使证据的形成不要有瑕疵。

结语

婚姻应该是幸福的,可若是遇上了一段不幸的婚姻,不得不对簿公堂时,笔者希望此篇文章会对当事人有所帮助,运用一些相关的电子证据,为不幸的婚姻画上一个句号。同时,期望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电子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为电子证据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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