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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注意事项
来源:章柏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7
浏览量:1045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一、关于诉讼程序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可以不回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国内律师代为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其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必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  

  需要注意到:此类离婚当事人不出庭的案件,给律师授权应当是特别授权,这样律师可以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代为和解,这样更方便诉讼和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在国外,而又不知道其具体住所地的,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会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国外的当事人答辩期为三十天,上诉期三十日,都比一般离婚案件期限长。  

  二、关于实体审理  

  1.关于离婚:  

  除了婚姻法规定的之外,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还要综合考虑到分居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是他们由于长期遥远分居,缺乏交流沟通和共同生活,另外国外一方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很大不同,离婚当事人之间感情只能越来越差,离婚是迟早的事,法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判决离婚,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负担。(仅代表本人意见)  

  2.关于子女抚养:  

  此类离婚案件,对于判决由哪一方抚养孩子时,要考虑子女有现在生活环境,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以及考虑判决执行的可操作行,一般会判决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当然,还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的,还要征求子女的意见。  

  3.关于财产分割: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查明国外一方的财产状况,容易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在国内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往往成本很高,时间很长,调查结果却未知,法院法官不能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只能通过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越来越频繁。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和便于执行角度,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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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章柏杨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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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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