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林律师亲办案例
农用地估价规程
来源:麻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量:3932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农用地估价的范围、引用标准、总则、估价方法、宗地估价方法、基准地价评估方法以及征用价格评估方法。

2引用标准

    a)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

b)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c)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

d)《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2001821)

e)《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9)

3术语

3.1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2后备土地资源 是指目前尚未利用的各种荒芜、贫疮和废弃、闲置土地,经过改造、加工、复垦、建设后可以利用土地.

3.3均质地域 是指农用地质量和价格水平基本相同的土地区域。

 3.4征用区片 是指农用地利用条件和社会保障价格水平基本一致的土地区域。

 3.5农用地宗地 是指权属明确、界线清楚、用途一致、相对独立或连片的农用地地块

3.6基准地块 是在农用地均质地域内设定的,其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在该地域内具有代表性,使用状况相对稳定的地块。具有代表性、中庸性和稳定性

3.7农用地价格 是指在正常条件下,相对估价期日,依据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等,农用地能够实现的价格。

3.8农用地宗地价格 是指具体某一宗农用地在正常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评估价格。

 3.9农用地基准地价 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3.10农用地征用价格 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农用地时,按照正常条件确定的征用补偿价格。

 3.11农用地征用区片价 是指为宏观控制农用地征用价格水平,在县()行政区范围内对不同征用区片,按照不同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农用地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平均水平.

3.12社会保障价格 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后,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应得到的补偿。

4总则

4.1农用地估价目的 为农用地流转、农用地开发整理、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和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农用地提供依据和价格参考。

 4.2农用地估价基本原则

 4.2.1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4.2.2替代原则 是指农用地评估应以近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功能相同、条件相似、交易方式一致的农用地交易实例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经比较修正后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

4.2.3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是指在技术不变,其他要素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同面积的土地不断追加某种要素的投人所带来的报酬的增量(边际报酬)迟早会出现下降。这一规律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估价中应充分依据这一原则。

4.2.4贡献原则 是指农用地的总收益是由土地、劳动力、资本、经营管理等各种投人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估价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各要素对农用地总收益的实际贡献水平.

4.2.5合理有效利用原则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农用地的利用方式应能充分发挥其土地的效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要保持土地质量不下降,并对其周围的土地利用不会造成负面影响或危害。

 4.2.6变动原则 是指农用地价格是由各种价格影响因素互相作用而形成的,这些价格影响因素经常在变化,农用地价格就在这些价格影响因素的不断变化中形成·估价人员应把握价格影响因素及价格变动规律,准确地评估价格。

4.2.7供需原则 是指农用地估价应以农用地市场供需决定农用地价格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农用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农用地市场的地域性。

 4.3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 影响农用地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氛本规程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指导性影响因素体系如下:

    a)自然因素。是指影响农用地生产力的各种自然条件,包括)10有效积温、降雨量、降雨均衡度、无霜期、灾害性气候状况、地形坡度、土壤质地、土层厚度、有机质含量、盐演化程度、地下水埋深、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地块形状等。

    b)社会经济因素。是指影响农用地收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土地制度和交通条件等,包括区域城市化水平、城市规模、农业生产传统、人均土地指标(人均耕地、人均农用地)、农民人均收人水平、单位土地投人资本量、单位土地投人劳动量、农产品市场供求、农机应用方便度、土地利用规划限制、交通通达性等。

c)特殊因素。是指影响农用地生产力和收益所独有的条件或不利因素,如特殊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环境条件、环境污染状况等。

4.4农用地估价成果

4.4.1农用地宗地估价成果

a)宗地估价结果报告;

b)宗地估价技术报告;

c)宗地估价附件。

 4.4.2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a)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等;

 b)基准地价图:主要有综合及各用途农用地基准地价最终成果图、样点地价图等;

c)表格:主要包括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和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

d)有关计算机软件和管理信息数据库。

4.4.3农用地征用区片价评估成果 评估成果与农用地基准地价的类似。

5农用地估价方法

5.1收益还原法

是将待估农用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适当的土地还原率还原,从而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5.1.1评估程序

    a)搜集与待估宗地有关的收益和费用等资料;

b)测算年总收益;

c)测算年总费用;

d)计算年纯收益;

e)确定土地还原率;

f)选用适当的公式计算农用地价格。

5.2市场比较法

是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农用地与近期市场上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农用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农用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5.2.1估价步骤

a)收集和选择比较交易实例;

b)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c)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d)进行交易期日修正;

e)进行影响因素修正;

f)进行年期修正;

g)计算基准价格。

5.3成本逼近法

是指以新开垦农用地或土地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农用地增值收益,并进行各种修正来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经过未利用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后的农用地价格评估。

5.4剩余法

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农用地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5.4.1适用范围  剩余法适合新开发农用地的价格评估。

5.5评分估价法

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影响农用地价格的因素体系和因素评分标准,依据因素评分标准对待农用地的相应条件进行评价赋分,按其得分值的大小,乘以客观的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从而得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评分估价法适用于所有农用地价格评估,特别适用于成片农用地价格评估,但前提是必须先确定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

5.6基准地价修正法

5.6.1系数修正法

5.6.2定级指数模型评估法

是利用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所建立的定级指数与地价模型,通过评判待估农用地定级指数,并代人模型,测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5.63基准地块法采用基准地块法评估农用地宗地价格,是利用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已经建立的基准地块档案,比较修正评估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评估步骤和方法同市场比较法。

5.6.4适用范围 利用基准地价成果评估宗地价适用于有基准地价成果区域的农用地价格评估。

6农用地宗地估价

6.1估价程序

农用地宗地估价的具体程序为:

a)接受估价委托;

b)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c)拟订估价作业计划;

d)估价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e)实地查勘待估农用地;

f)选定估价方法,试算宗地价格;

9)分析调整试算宗地价格,确定估价结果;

h)撰写估价报告书;

i)估价报告提交、备案及估价资料分类归档

7不同利用类型的农用地宗地估价

7.1耕地地价的评估

7.1.2耕地地价的评估方法

耕地地价评估根据其利用状况和所处地区条件,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评分估价法和准地价修正法等;如果是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如果是待开发的耕地,可采用剩余法

7.2园地地价的评估

7.2.1影响因素 根据本规程4.3条所确定的因素体系并结合园地的利用性质确定园地的地价影响因素。在确定地的地价影响因素时,要注意有机质含量、地下水埋深、园艺设施状况、距城市远近、独特的小气候以特殊土壤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

7.2.2评估方法 园地地价评估根据其利用状况和所处地区条件,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等如果是新开发的园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如果是待开发的园地,可采用剩余法。

7.3林地地价的评估

7.3.2评估方法 林地地价评估根据其利用状况和所处地区条件,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和收益还原法等

7.4牧草地地价的评估

7.4.2评估方法 牧草地地价评估根据其利用状况和所处地区条件,可采用评分估价法、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法等。

7.5养殖水面地价的评估

7.5.2评估方法 养殖水面地价评估根据其利用状况和所处地区条件,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等;如果是待开发的养殖水面,可采用剩余法.

7.6未利用地价格的评估

7.6.1未利用地是农用地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当未利用地用于开发为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养殖水面)时,应按照农用地估价方法的要求进行估价。

7.6.2评估方法 在进行未利用地价格评估时,首先应根据未利用地的规划要求或土地的开发利用计划,确定土地用类型和土地利用方式,然后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未利用地价格的评估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剩余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8不同估价目的的农用地估价

8.1承包农用地价格评估

8.2转包农用地价格评估

8.3农用地租金评估

8.4荒地拍卖底价评估

8.5荒地抵押价格评估

9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9.1评估对象 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对象是县()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

9.2技术路线

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有以下三条技术路线:

a)样点地价平均法:在农用地定级基础上,用投人产出样点资料和市场交易样点资料评估并确定基准地价;

b)定级指数模型法:在农用地定级基础上,根据定级指数、农用地市场交易资料和投人产出料,建立地价测算模型,评估并确定基准地价;

c)基准地块评估法:通过设置基准地块,并评估基准地块价格,根据基准地块价格评估并确定基准地价。在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中,应根据本地农用地市场状况、基础资料及技术条件,选择其中一条技路线进行评估.

9.7基准地块评估法

9.7.1评估步骤 采用基准地块评估基准地价,是指根据农用地土地质量条件划分农用地均质地域‘然后在均质地内选定若干地块作为基准地块,依据农用地市场交易资料和投人产出资料评估基准地块价格,再将同 均质地域内基准地块的平均地价作为该均质地域的基准地价。具体评估步骤如下:

a)调查和收集资料:

b)划分均质地域:

c)选定基准地块;

d)评估基准地块价格;

e)核定基准地块价格水平;

f)计算均质地域基准地价.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以上内容由麻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麻林律师咨询。
麻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好评数3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26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麻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8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26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