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本人工资90%
二级 本人工资85%
三级 本人工资80%
四级 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江阴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12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六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0-30周岁 30 25
30-40周岁 24 20
40-50周岁 18 15
50-55周岁 12 10
55-60周岁 6 5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江阴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12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 1年1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 1年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 1年0.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 1年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24 18 12 6
20-30周岁 20 15 10 5
30-40周岁 16 12 8 4
40-50周岁 12 9 6 3
50-55周岁 8 6 4 2
55-60周岁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2012年江阴市平均工资为4293元/月,2011年江阴市平均工资为367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