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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技巧之诉讼时效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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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上面法律规定来看,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否则是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终止时间和过了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不同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时间起算时间、终止时间 (1)对于车辆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等非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两年。 (2)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 (3)对于不明显伤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从不明显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交通部门参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从调解终结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果是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终止之日是上述送达之日起一年;如果是财产损失,诉讼时效终止日是上述送达之日起两年。 (5)对于交通部门参与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时间期满之日起算两年。 (6)对于经交通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害人出现后遗症,可以就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终止时间是,从后遗症确定之日起或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定后遗症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日开始计算一年。 2、诉讼时效过了的补救措施 (1)对于人身损害,当事人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日或定残之日其,继续计算剩余的半年。 (2)对于由于自己的一时疏忽错过了诉讼时效,可以采取一些方法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这个规定来看,实际当事人可以运用的情形,就是向对方提出要求,具体一定要用书面方式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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