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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的后续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关系

作者:郑立胜  更新时间 : 2012-12-02  浏览量:7297

 如发生工伤,造成五级到十级伤残,在进行了首次治疗后,单位按照工伤报销了所有的首期治疗费用。之后该职工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规支付了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该职工进行的后续治疗费用如何处理呢?

     在这个问题上好像有争议,因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等法规及规章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给发生工伤的朋友一个建议,那就是发生了工伤,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最好还是等到治疗到完全康复后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完全治疗康复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后续治疗费怎么处理呢?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是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是单位的员工,单位当然也就没有了为其承当后续治疗费得义务。何况,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已经付给员工一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钱就是给员工后续治疗使用的,员工后续治疗费没有理由再找原单位要;

    二是员工虽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工伤却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发生的,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理,后续治疗费用单位还是要承担,但是可以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扣,不足部分由单位来承担。

    我觉得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一个问题,就是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付给员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性质。我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应该是对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将来收入减少,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疾病的一种补偿,而并不是对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就本次工伤的后续治疗费用。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看,要是员工将工伤全部看好,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是否要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是这样,员工在工伤没有痊愈时,解除劳动关系时所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是看成是单位给员工的后续治疗费的话,那么同一事件,只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结果就迥异,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观念,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另外我们从大多数省份规定“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这一规定也能推导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后续治疗费,而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将来生活质量下降的一种补偿。因此,员工工伤离职后,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影响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的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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