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子安律师亲办案例
莫卫奇案的一审辩护词
来源:沈子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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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莫卫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莫卫奇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莫卫奇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根据对卷宗的审阅并依法会见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莫卫奇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观点不予认同,因此,我将对莫卫奇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作无罪辩护,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指控莫卫奇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所谓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该明知,则毫无疑问绝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虽然从被告人莫卫奇所携带的黑色行李包的夹层中查获了毒品 *** ,但莫卫奇在公安人员将黑色行李包拆开前,并不知道行李包夹层中藏有毒品,控方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莫卫奇是明知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非法运送,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可以看到控方有很多指控莫卫奇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这样一个事实:“2008年4月23日,被告人莫卫奇在芒市机场安检时被抓获,从其托运的行李包夹层内查获 *** 1027克“这样一个事实,但是却无法证明莫卫奇“明知”或“应当知道”行李包中藏有毒品。而被告人莫卫奇从被抓获到庭审所有的供述均呈现高度一致性,证实:“其并不知道所携带的行李包中藏有毒品。”公安机关也未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指纹鉴定,没有证据证明莫卫奇直接接触过毒品。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坚持的是事实推定,但辩护人认为,刑事司法应是权威而严肃的,一切的犯罪认定都应当通过证据来证实,不能凭主观推断。如果据此认定莫卫奇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那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全是客观归罪了。 二、本案证据不能够合理排除莫卫奇是被熊姓男子(熊正江)蒙蔽、利用、当作了运输毒品的工具,而自己丝毫不知情的可能性。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莫卫奇无罪。 莫卫奇从被抓获到庭审所供述的事实和有关的证据呈现高度一致性:他们夫妻二个均是下岗职工,在湘潭市吃低保,生活比较困难,附近人上租房人,姓熊的男子(后来才证实姓名是熊正江)。熊姓男子对他们夫妻二人说如果莫卫奇愿意帮他送玉石样品,熊姓男子可以包他吃住和途中一切费用,十天之内赶回家的有1000元的报酬,超过10天以每天100元计。莫卫奇为了赚取他的这点报酬,补贴家用才于2008年4月17日跟着熊姓男子来到了云南。到了云南瑞丽后,又经熊姓男子介绍认识了“华哥”。4月23日“华哥”把已给状好玉石的包交给了莫卫奇,然后莫卫奇在“华哥”安排下,坐出租车,从瑞丽绕盈江到达芒市,23日下午21点30分左右在芒市机场行李通过安检时被查获毒品而被我公安人员抓获。其中二个细节,第一在2008年4月23日莫卫奇被抓获当天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提到过。“华哥在交给莫卫奇黑色行李包时,还专门将包打开给莫卫奇看了一下里面的二块玉石样品。第二,是在2008年4月24日19时10分第三次询问笔录中莫卫奇供述在离开湘潭前曾问过熊正江,所携带的玉石样品会不会有问题,熊正江回答他:”没有问题,你放心好了,我怎么会叫你去带那个东西。”。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熊姓男子,也就是熊正江在此案中担任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查实本案事实真相是个至关重要的人物。 对于莫卫奇所供述的“熊正江”其人,控方只提供了潞西市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在2008年7月8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在莫卫奇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所涉人员“华哥”、“熊姓的男子”和“姓谢的男子”因具体情况不详,我队无法查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本应该可以查清该事实,莫卫奇的女儿莫XX在2008年7月17日分别向潞西市公安边防大队和潞西市公安局邮寄了《关于莫卫奇去云南经过的情况汇报》,于2008年8月3日向德宏州检察院邮寄了《关于莫卫奇去云南经过的情况汇报》,并于2008年9月4日写给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莫卫奇去云南经过的情况汇报,今天也由律师当庭递交。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莫卫奇的家属,主要是莫卫奇的女儿莫XX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了熊姓男子熊正江的详细资料。公安机关本应对本案的关键人物熊正江进行调查,但是公安侦查机关究竟查没查?查了些什么?查的结果怎样?从控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始终没有这方面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但是本案所有证据中对熊正江却只有一纸情况不明的说明,这实在让人遗憾。 结合本案事实,莫卫奇本是一个遵纪守法,忠厚老实、为人正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三角坪社区的证明)、乐于助人(三角坪社区)的公民,莫卫奇本人只有初中文化,下岗以后长期为生活所累,熊正江向他表示有一份很好收入的工作,莫卫奇被熊正江表面上的好心蒙蔽,被经济利益所诱惑,对事物缺乏应有的警惕和识别能力,对熊正江的话更是坚信不移。莫卫奇所供述的事实从始至终都呈现高度一致性,可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本案完全存在莫卫奇为熊正江蒙蔽利用,当作运输毒品工具的可能性。 刑事司法应是权威而严肃的,尤其涉及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更应慎之又慎,坚持证据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无罪的合理性解释,做到确实、充分,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否则,极有可能错杀无辜,酿成冤狱之灾。本案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莫卫奇具有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本案证据也无法排除莫卫奇确实不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的可能性,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莫卫奇作出无罪判决,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谢谢! 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子安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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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芒市大街北段(德宏州法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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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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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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