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余律师亲办案例
高某诉讼离婚一案代理词
来源:王兴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968

高某诉讼离婚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高xx的的亲属,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其委托,由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对待婚姻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多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其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被告认为原、被告间婚姻不存在实质性的问题,夫妻感情一直不错,涉及婚姻家庭的决定,应该慎重,不可儿戏,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在原、被告间存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局两年等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事由,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挽回”证据不足,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不予支持。
 代理人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均应该努力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多看对方的长处,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夫妻间应该相互包容、相互扶助,共同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在本案原、被告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婚姻感情问题,也没有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挽回,另外,本案被告一直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尚有改善夫妻关系可能性,故代理人建议法院应对原、被告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成功,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代理人  王兴余
 20121115

 

 
 

 




以上内容由王兴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兴余律师咨询。
王兴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7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和阳路343号总工会院内一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兴余
  • 执业律所:
    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7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地  址:
    和阳路343号总工会院内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