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来源: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0
浏览量:248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内容由李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春律师咨询。
李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330好评数11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
  • 执业律所:
    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