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庆林律师亲办案例
三大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来源:龙庆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量:1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以上内容由龙庆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龙庆林律师咨询。
龙庆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4好评数10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2座31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龙庆林
  • 执业律所: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2座31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