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峨林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来源:刘峨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4
浏览量:1245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

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因此,律师此时介入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传达家属的关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寻找案件的突破点。

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6、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违法侵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

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

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

见笔录。

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

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

 

    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法院审判阶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审阶段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

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

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

①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 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

③ 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④ 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

⑤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

⑥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⑦ 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⑧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① 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② 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

③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

④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⑤ 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 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⑦ 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⑧ 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

10、出庭辩护。

①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② 对鉴定人、证人发问;

③ 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④ 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⑤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

(二)二审阶段

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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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峨林
  • 执业律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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