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军律师
孙绍军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6-9821-375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威海律师 > 环翠区律师 > 孙绍军律师 > 律师文集

山东省男人(丈夫)也有产假

作者:孙绍军  更新时间 : 2012-10-23  浏览量:3543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晚婚晚育的假期,各省市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以上内容由孙绍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绍军律师咨询。

孙绍军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手  机:156-9821-375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