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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遗失档案后责任……
来源:亓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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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遗失档案后责任……

  --兼谈行政机关遗失员工个人档案应负何责任?

  20世纪80年代,行政机关因故将其干部停职后一直未安排工作.为此,被停职干部数次要求恢复工作无果.直到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该行政机关才以书面形式答复:不仅不予恢复工作并称被停职干部的个人档案丢失.据此,被停职干部以其个人档案丢失,行政机关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有保管干部个人档案的义务?个人档案的范围包括哪些?档案丢失是否构成侵权而具有可诉性?以及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984年,正值全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时期,某县公安局以甲干警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但是未告知甲干警),并停止其工作;以乙干警违反财经纪律为由而给予口头停职.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核发二人工资,直到1993年初,该县公安局以甲、乙二干警长期不上班为由而停发工资.其间,甲、乙二干警多次要求恢复工作而无果.直到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该公安局才以书面形式,分别于2006年6月、9月及2007年4月答复:不仅不予恢复两干警工作,并称他们的个人档案也找不到了.其中,2006年6月的答复,被该县公安局的上级某市公安局以该答复"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为由而予以撤销.

2007年6月,甲、乙干警分别以其个人档案丢失,该县公安局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各60万元.该县公安局则辩称,甲、乙干警的停职结果是其自身犯错误原因所致,在其不上班的情况下而发了近十年工资是组织对其最大的照顾;县公安局只保管干警的工资档案,而不保管他们的其他档案,因此,不应该赔偿.

20071228,受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县公安局侵权成立,但是,又以甲、乙二干警未提供其经济损失数额等相关证据而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干警不服,提起上诉后,某中级人民法院则以“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因而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并驳回二干警的起诉。

    因此,由该案引起的争议焦点“行政机关是否有保管干部个人档案的义务?个人档案的范围包括哪些?档案丢失是否构成侵权而具有可诉性?以及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在实践中还是第一次。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解决,而且如何解决,笔者认为:

         一、行政机关负有保管干部个人档案的义务

依据《档案法》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3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之规定;

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16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之规定,该县公安局理所当然的是甲、乙二干警人事档案的保管机关。

 二、行政机关保管干部个人档案的范围包括哪些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第九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规定:“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 自传材料;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规定:“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七类的奖励材料;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二条规定: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结合本案,两干警均不具有干部身份,但其所在的公安局亦应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来保管他们的档案。

     三、档案丢失是否构成侵权而具有可诉性

   因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不仅代表着公务员的身份权,而且代表了其一定的财产权.具体来说,人事档案代表身份权的主要表现为:

  1、它记录了个人的荣誉和处分,是对一个人社会价值进行评估

的根据,是个人荣誉权的一部分;

  2、它记载了个人的工作经历和有关人员、部门对其的评价,是个人荣誉权的一部分;

  3、它记载了个人是干部或工人,是群众或党员的身份、政治面

貌等信息,这些信息在国有单位、政府机关中,会对个人的职位、职

务产生影响,因此,是个人身份权的一部分;

   4、它记载了个人的级别、职称、学历,如科级、处级、厅级、

高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本科、研究生等,这些信息对个人的职业

生涯有很重要的影响,也是个人身份权的一部分。

  人事档案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它记载了个人在国家机关的工龄,应享受的工资级别待遇等.国家公务员退休则享受退休待遇.而

这些待遇的享有,都必须以存在人事档案里的记录为前提。

结合本案,该县公安局多次书面答复,甲、乙二干警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这说明过错责任完全属该县公安局,不仅构成侵权,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既然构成侵权,则当然具有可诉性。

      四、本案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由于公安机关将二干警人事档案丢失,致使二干警无法上班、调动工作、无法享受国家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政策,这无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更由于公安机关的侵权及其错误处理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二干警是因犯错误而被辞退的结果.又由于公安机关在社会当中的巨大的正面地位,理所当然的使二干警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这就不可避免的给二干警造成多方面的、极大的精神痛苦!

鉴于甲、乙二干警人事档案被丢失的长时间性及复杂性,他们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参照现有公务员工资标准,完全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据2007年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行业收入数据,二干警的经济损失从1993年起计算至甲、乙二干警60岁,每年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为标准,60岁后,每年按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94.7元计算至70岁;精神抚慰金以5万为宜.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将公务员的人事档案丢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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