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了,财产怎么分?——以案说法
来源:赵红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浏览量:866
  

200810月,甲男与乙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子,200910月,贷款按揭购买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20101月,购买汽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20123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孩子归女方,男方出抚养费;房子归男方,女方带孩子自行解决住房;汽车归女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民政部门存档的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一栏:财产分割完毕。由于双方没有对财产分割,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致使离婚后争吵不断。20128月,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是不是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问题就不能要求分割了呢?不是!

首先,女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协议离婚时,一方受到胁迫欺诈,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女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事实依据。

离婚协议上虽然注明“财产分割完毕”,但是没有明确财产范围,没有明确如何分割,也没有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所有财产依然是没有分割的状态;在诉讼中,双方都认可,离婚后,一直通过手机短信、邮箱等方式,协商财产归属问题。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双方未作财产分割的事实。

所以,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因财产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办案手记:婚姻非儿戏,离婚应慎重;签订离婚协议时,更应慎之又慎。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一切都是快餐式的,闪婚闪离,轻信承诺。熟不知,在你追求幸福的路上,因为轻率会给自己留下隐患,协商解决不了的,以至于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对己对人对孩子,造成严重的伤害。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如果有幸遇到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会重新审查原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运气不好,法官会以“离婚协议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建议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委托律师办理,签订完整的,有效的,易于旅行的离婚协议。尽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浪费自己的时间和财力。

以上内容由赵红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红文律师咨询。
赵红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3681好评数49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海岸公寓2号楼6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红文
  • 执业律所:
    天津聚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海岸公寓2号楼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