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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合同诈骗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31
浏览量:1856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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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
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5.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
6.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7.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8.经济合同纠纷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9.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10.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再以各种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如何定罪?
11.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合法取得他人财物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12.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13.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14.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正文】
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与诈骗罪相同);
(2)犯罪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合同诈骗罪独有特征);
(3)行为方式表现为通过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与诈骗罪相同);
(4)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与诈骗罪相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A.虽然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但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而是诈骗罪;
B.并非所有利用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等。
②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是指市场经济性质的合同,其范围仅限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但不包括无偿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广义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
③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

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1)财产所有权关系;
(2)市场交易秩序(主要客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①不动产、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所有)、违禁物品应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②劳务是行为不是财物,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③知识产权由于刑法单独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合同虚假主体、合同虚假担保、合同虚假履行、收受财物逃匿、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完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前提条件);
(3)行为人必须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4)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5)对方当事人错误认识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因果关系);
(6)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其签订合同,并“自愿”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
(7)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合同诈骗罪应当具备诈骗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虚构事实→对方当事人因此陷于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给付财物;
②合同诈骗罪还必须具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特殊因果关系链条:虚构事实→对方当事人因此陷于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对方当事人基于该合同而给付财物→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合同诈骗罪有5种行为方式。
(1)合同虚假主体: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2)合同虚假担保: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并通过进一步履行合同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A.伪造是指行为人仿造真实有效的票据制作虚假票据的行为(票据本身伪造;票据上签名伪造);
B.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上除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C.作废的票据是指因为付款、超过有效时限、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失去效力的票据;
D.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除了虚假票据以外的其他各种虚假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3)合同虚假履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
 (4)收受财物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从而骗取他人财物;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5种行为方式只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据;
②具有5种行为方式之一,并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5.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第二(三)2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6.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①虚构主体;
②冒用他人名义;
③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④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⑤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⑥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②行为人故意造成无履行合同主体的结果,或者无实际履行能力、故意造成无履约能力的状态,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之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之中。

7.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
(1)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骗故意,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或者为了经营创造履约条件;但不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 行为人目的是为了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行为(行为人身份一般都是自己真实身份); 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身份一般都是虚假的);
欺骗他人程度较弱,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一般民事违法行为) 行为人欺骗他人程度较为严重,达到了犯罪程度
(3)侵犯权利性质不同 侵犯债权 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行为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犯罪 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民事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8.经济合同纠纷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实现各自利益过程中,对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和产生的纠纷。
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
(1)主观方面不同 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目的 不具有犯罪故意,没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目的;
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合同进行经济往来
(2)客观行为不同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
合同签订具有一定客观事实依据,行为人一般不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
合同不会实际履行或只是象征性履行 合同实际履行
(3)行为主体不同 行为人一般没有履行合同能力 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能力
(4)合同标的物、货款去向不同 一般情况下将合同标的物、货款大肆挥霍或者携款逃跑 一般都会将合同标的物、货款投入生产经营当中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9.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以便成功签订合同,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只是夸大履行能力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10.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再以各种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如何定罪?
(1)行为人用以骗取对方财物的名义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甚至是合同一部分),签订合同与骗取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用以骗取对方财物的名义与合同没有紧密联系,签订合同的行为并非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依据,也非被害人交付财物所基于的错误认识产生的直接原因,签订合同与骗取财物之间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只有骗取财物与签订、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否则,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11.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合法取得他人财物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1)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将该财物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合理用途,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处于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履行合同,但有合同履行能力的:
A.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宜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B.行为人积极实施了使他人债权永久消灭无法实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转化的合同诈骗罪以债权永久消灭为成立要件。

12.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第266条】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犯罪客体 同类客体 侵犯财产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直接客体 他人财物所有权(单一客体) 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复杂客体)
(2)犯罪主体 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立诈骗罪 单位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3)犯罪手段
(关键区别) 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可以采取任何手段;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中列举的行为方式 只能是利用签订、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手段

【陈其象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合同诈骗罪)和普通法条(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13.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6)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犯罪场合和犯罪手段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 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签订、履行除贷款合同以外各类合同过程中 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
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采取签订、履行合同手段
贷款诈骗罪
【第193条】 侵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 只能发生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 自然人主体(单位以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罪对象为金融机构贷款(信贷资金) 采取签订、履行贷款合同手段
集资诈骗罪
【第192条】 侵犯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采取非法集资手段
犯罪对象为投资者财产
票据诈骗罪
【第194条】 侵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财产权 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履行能力)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5条】 侵犯金融票据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和信用证拥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6条】 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 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保险诈骗罪
【第198条】 侵犯保险公司财产权和国家保险制度 只能发生在保险过程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犯罪对象为保险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诈骗类各罪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特殊手段方面。

14.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1)合同诈骗罪定罪的唯一标准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其他标准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2)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除了数额以外,还有犯罪情节。
(2)合同诈骗罪量刑处罚标准:
量刑
档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认定
标准 个人2千元/单位5-10万元以上 个人3万元/位20-30万元以上 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特定情形”,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实际骗取数额】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特别严重情节的“特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合同诈骗罪既遂标准:行为人已经取得其要骗取的对方财物(得逞);
②合同诈骗罪未遂标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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