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兰花律师亲办案例
新民诉法修订内容
来源:倪兰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6
浏览量:3946
 

新民诉法修订内容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83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这样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二、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新修改的民诉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四、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新修改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五、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新修改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简易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修改的民诉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七、增加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范围,同时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新修改的民诉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该条规定,现在检察院对法院案件的受理、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民事诉讼整个过程都有法律监督的权利。而原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本条仅将民事审判修改为民事诉讼,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就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

  八、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九、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样修改的考虑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同时,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十、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

  为此,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一、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修改的民诉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十二、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十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第一步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本次民事诉讼法大修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最大亮点。  

  十四、  在适用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

  十五、 新民诉法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必须出具裁定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十六、对待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方面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会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十七、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修改的民诉法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八、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新修改的民诉法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为此,应当根据我国仲裁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查标准。

  新修改的民诉法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  

  

 十九、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倪兰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倪兰花律师咨询。
倪兰花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1047好评数19
  • 咨询解答快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太阳广场写字楼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倪兰花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3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衡阳
  • 地  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太阳广场写字楼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