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东良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 辩护词
来源:狄东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量:127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父亲程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异议的。为维护程某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量刑时参考。


一、 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程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程某于1994年6月24日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程某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告人程某在本案中,还具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做了相应认定。

2、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本次事件的全部过程,积极悔罪,今天在法庭审理中,也能当庭认罪。

3、被告人程某从小至今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治安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易于改造。
4、被告人程某已通过其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程某法定监护人程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详见案卷“协议”及“受害人申请”)。


三、关于对被告程某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

     综合本案,被告人程某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事件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程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对程某在量刑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狄东良律师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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