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11年11月24日17时25分乙方某某驾驶苏N86号两轮摩托车在宿迁市某某小区内将甲方亲属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进行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整(该费用不包括之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元),该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2、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近亲属后,由甲方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无任何关系,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支付上述金额后,甲方任何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本次交通事故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4、签订本协议后,应保证不再追求乙方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从轻处理,并请求法庭判处缓刑。
5、甲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应当出具收据给予乙方予以留存。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来源:宿迁徐守波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