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2572号
郭某于2004年10月25日与东莞市某社区居委会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由郭某购买坐落于该社区的公寓用于商住,总价款为257255元,每平方米售价为1880元。郭某支付了150255元的房款,并就剩余房款向银行按揭贷款,且支付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费900元。截止2005年4月8日是,郭某向银行支付了4期供楼款利息1870.20元并提前偿还了本息104297.13元。其后东莞市某社区居委会告知郭某该房屋只能办理集体房产证而不能办理独立房产证,郭某对此不同意,并多次要求东莞市某社区居委会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涉案小区属于村民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性质为集体,土地用途为居民用地。东莞市某社区居委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并非其所辖村村民的郭某,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据此判令东莞市某社区居委会退还房款给郭某并向郭某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摘自东莞市两级法院审判实务丛书 ——《法官说案》,顾问陈国辉,主编何碧霞,撰稿人:东莞市人民法院 黄薇。
《法官说案》所引用的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阐述的内容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