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200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2号
张某于2002年4月26日凭一张美国波士顿银行出具的电汇单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起诉,称其通过是电汇方式于1999年1月14日向借款6600美元给邓某,但邓某拖欠上述款项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邓某返还该欠款。邓某则否认曾向张某借款6600元,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波士顿银行出具的电汇单及录音带3盒等证据,该电汇单为英文文本,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也没有中文译本。邓某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电汇单、录音带均没有进行公证上、认证手续,录音带中声音也不是邓某的声音,而且邓某也没有收到过电汇单上的款项。张某申请对录音带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录音带中的声音是否为邓某的声音。但一审法院没有同意张某的申请,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到二审法院,坚持要求对录音带进行声纹鉴定。经征得双方同意,二审法院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通话录音进行鉴定,以确定录音带中其中一人是否就是邓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04年11月有6日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认为:检材中“就是这样喽”等语声样本中邓某的语声同一。而在录音中,邓某确认欠张某6600美元。二审时,张某还对电汇单时行了公证上,并提供了相应的中文译本。根据中文译本,张某确于1999年1月14日通过美国波士顿银行将50000港元(当时相当于6600美元)电汇至香港恒生银行某账号。该账号的受益人系香港某公司。根据香港商业登记署查册所得之记录:香港某公司是一家个人开办的公司。其独资股东是 Michael,其香港身份证与邓某完全一致。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与邓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邓某无证据表明已归还该款项,应当偿还。
以上案例摘自东莞市两级法院审判实务丛书 ——《法官说案》,顾问陈国辉,主编何碧霞,撰稿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书红。
《法官说案》所引用的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阐述的内容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