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200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石碣镇某幼儿园是经东莞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幼儿园,张某是该园的学童。2004年10月18日下午2时35分,张某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头部受伤,伤口长达4厘米。某幼儿园将张某送至石碣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前额裂伤。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全部由某幼儿园支付,某幼儿园还多次派人探望张某。2004年12月有15日,张某的父母带张某到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经鉴定为轻伤。此后,张某的父母与某幼儿园协商,要求某幼儿园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15000元,并要求某幼儿园赔礼道歉。某幼儿园认为张某的受伤纯属意外,其已尽保护义务,并且已代为支付张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故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张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幼儿园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张某摔倒,存在过错。张某要求某幼儿园赔礼道歉,合情合理。张某的医疗费已由幼儿园代为支付,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判令某国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赔礼道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的赔偿项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引用的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阐述的内容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