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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游玩者出意外命丧溜冰场,经营者承担三成责任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3
浏览量:1339

案例参考:(200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30

200210月饿30日日21时,李某下班后与同事邓某到工厂对面的溜冰场溜冰。李苛在溜冰场摔倒,头部摔伤,昏迷不醒。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李某住院9天,于2002118治疗无效死亡。李某的父母李甲、谢乙诉至法院请求彭某赔偿。经查,溜冰场之房屋是丁某等人投资兴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彭某向丁某租赁该场地经营溜冰场,双方于20021031签订租赁合同,但丁某在1031前已将该场地交付彭某,李某溜冰摔倒致死事件发生在经营期间。另查,彭某开办的溜冰场未办理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未经质量检测,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也未配备具有从事体育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溜冰场经营者彭某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办溜冰场的相关手续,也未能证明其开办的溜冰场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硬件条件,因此认定彭某开办的溜冰场不符合开办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应对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李某作为成年人,应溜冰活动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在溜冰场上摔倒是因外力所致,因此,可推定李某系自己摔倒,所以李某亦需对其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丁某作为溜冰场不动产的所有人,在本案中并没有参与溜冰场的经营管理,其房屋出租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无关,因此,丁某在本案中并元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酌定李某一方自行承担70%的责任,而彭某应对李甲、谢乙承担30%的责任。

所引用的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阐述的内容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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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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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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