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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扣车?
来源:李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9
浏览量:1372
对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扣车?
经常有朋友问及交警扣车的相关问题,现在我把它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扣留时间通常不超过3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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