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玲律师亲办案例
隐名股东协议
来源:曹红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量:723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               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工商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甲方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乙方名义出资的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方式为 (现金/实物)。甲方出资在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二、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 出质股权。



       若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单方面转让、 出质股权,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五、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六、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其他股东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在本地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以上内容由曹红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红玲律师咨询。
曹红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20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汉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红玲
  • 执业律所: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0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