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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变更,是否有权索赔?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5
浏览量:1933
房屋设计变更,是否有权索赔?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已签合同并付了首付。正在等待合同备案。但现在开发商要更改房屋设计图纸,让我在更改后的图纸上签字。但我并不愿意接受这个更改方案。如果我拒绝签字,但开发商坚持按更改后的方案施工,我今后打官司是否能够索赔(我并不想退房)?赔偿的比例应是多少(合同中未明确违约赔偿约定,但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毁约,赔偿总房款的20%)。
单薇律师解答: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该读者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至于还没有合同备案,由于合同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所以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但是如果其变更规划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可以与房屋的买受人协商的。这个时候,作为买受人,有如下选择:
第一,同意变更,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不同意变更,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该读者不愿意接受更改方案,所以只能选择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会支持的,但是对于阅读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主张降低。对于开发商的要求,法院会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结合本案,单律师提醒购房者,由于上述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可能列举包括所有影响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情况,所以开发商仅在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时,才负有通知义务。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必要在合同的空白栏内与开发商约定一些自己所关心的关于商品房使用功能方面的内容。如对绿地,商品房的楼间距、是否影响周围景观等做出约定,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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