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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与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来源:高小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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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与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目前世界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注意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方式方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因此,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最高。从美国在编纺织品和特定产品上由保障措施运用的不成功,转至求助于反倾销规则来看,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加以分析有其必要性。

一、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的概念

反倾销规则是因倾销的存在而制定出来的,所以在认识反倾销规则的定义和概念前,首先来了解一下何谓“倾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关于反倾销措施概念根据其实施要件我们或许可以将其规定为: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国内产业的发展,对由于价格倾销所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的特定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亦称保障条款,是指根据各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当某个产品的进口突然大量增加并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损害时,该国所采取的撤回或修改减让的措施。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失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两者间的区别

WTO体制下,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同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也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从这些规范来看,在具体条款中,两者不乏存在相似之处,但却是以其之间存在的差别较为显著。

(一)两者的不同点

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两者之间在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两者的实施的手段、实施的范围、期限等,下文将从两者之间较为显著的差别进行分析:

1、首先,从实施对象来看,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别。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要防止的主要是低价倾销行为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其实是一种正当竞争,但这种竞争是一种不可预期的失控的竞争,而这一不可期待导致一些合理利益遭到损失,如一国出口产品到另一国在数量上按交易经验是在接受范围内的,因此必须加以调整。

2、其次,从两者的实施要件来看,其规制行为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来,反倾销措施表现为倾销,主要是低价倾销,而保障措施则是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3、再者,两者的期限不同。反倾销措施如果是临时反倾销措施,其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为方便经济结构所必需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当局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也只能延长至第8年。

4、最后,从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措施来看,反倾销措施并未有特别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技术上的落后,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对倾销与反倾销并不是很了解,而且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上发达国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对于一些不合理条款,并无其反对的余地,只能黯然接受。这对于实现国际市场交易的平等公平原则,显然是违背其精神的。

而在保障措施的相则有相关规定:《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如果来源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进口占进口成员方该产品的进口总量不足3%,则进口成员方不能对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如果来自一个以上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该产品的进口总和超过该进口成员方该产品进口总量的9%,则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可以比一般规定的期限再延长2年。

(二)两者的共同点

反倾销、保障措施同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两者难免有其碰撞处。

1、尽管反倾销、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但两者其实都是一种救助手段罢了。反倾销与保障措施作为世贸体制的重要措施,其实都是国家根据国际经济的发展,对国际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迈进,全球市场交易出现了这种那种的缺陷和弊端,在进出口方面也出现了失衡状态,价格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导致了某些进口国的产业被破坏,其安全也岌岌可危,于是为了维护受害国的利益以及达到国际经济秩序持续稳定进行的目的,便出现了一系列救助进口国的措施,反倾销、保障措施就是如此而来的。

2、尽管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但两者却存在相同的构成要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只有倾销事实而无损害后果的事实存在,是不可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反之亦然;而同时在实施保障措施时也有这一规定: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即如果在同一时期内产业所受损害是由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所致,那么也就不可能据此采取保障措施,反之亦然。这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在实施上都受到类似条件的限制,即都要求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

最后,从对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来看,其实可以将两者的区别内入有关诉讼案件的考虑范围,善加利用或许会有不错的效果。中国自入世后,不断有中国企业受到“反倾销”官非缠身,中国企业在接受类似诉讼时,其实可以据此对其性质进行定类分析,应该采取反倾销措施还是保障措施,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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