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森律师
汤森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南阳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证券投资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9-3641-002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阳律师 > 宛城区律师 > 汤森律师 > 律师文集

介绍买卖 *** 品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汤森  更新时间 : 2009-08-24  浏览量:985



介绍买卖 *** 品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理论界和事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居间介绍买卖 *** 品就是贩卖 *** 品的共犯,无论是否获利(买卖 *** 品是以出卖为目的的有偿转让 *** 品的行为,不要求有盈利的目的,例如自己吸食 *** 品后解 *** 把剩余 *** 品以原价卖出),居间介绍人就构成了贩卖 *** 品的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居间介绍人帮助吸 *** 人员购买 *** 品,如果从中没有获利,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获利的应该按照犯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现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犯罪,所以不能作为犯罪处罚。
现在分别阐述这三种意见的主要理由。

第一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 *** 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解释认为,居间介绍买卖 *** 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 *** 品罪的共犯论处。新刑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另外作出新的解释,因而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仍然是贩卖 *** 品的犯罪。同时,在客观上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帮助了贩 *** 分子贩卖 *** 品,事实上也构成了贩卖 *** 品的共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

第二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比较复杂,只有在其获利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居间介绍人与帮助购买人是不同的,居间介绍人只是在买卖 *** 品之间从中介绍、搭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比帮助购买人更轻微。因此将居间介绍而没有获利的行为人作为犯罪处理是不妥当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

一是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 *** 品的行为就是贩卖 *** 品犯罪行为。根据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行法定原则。新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处罚。

二是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是不能适用新刑法规定的贩卖 *** 品共犯予以处罚的。居间介绍在客观上帮助了贩 *** 者销售 *** 品,但是否构成贩卖 *** 品的共犯,主要在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贩 *** 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主观上共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买 *** 品的故意。居间介绍行为人的故意,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撮合、搭桥的故意,不存在直接进行贩卖的故意。
当然,如果事先通谋,居间介绍是 *** 品贩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是 *** 品贩卖行为的一种手段,共同贩卖、共同分赃,就应当按照 *** 品贩卖的共同犯罪处罚。所以,现在按照新刑法规定将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以贩 *** 共犯处罚是不恰当的。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3日制定的文件《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新刑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制定的对于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新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司法解释不能创制一种行为是犯罪。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四是新刑法没有规定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不是立法机关的疏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 *** 的决定》没有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规定,新刑法也没有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应当说,经过多年的修改工作,新刑法把所有 *** 品案件发生的犯罪行为都作了规定,例如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 品等。这只能说明立法机关没有同意该行为“以共犯论处”。如果居间介绍买卖 *** 品行为对于社会确有严重危害,仍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予以补充。


以上内容由汤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汤森律师咨询。

汤森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南阳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证券投资

手  机:159-3641-002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