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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广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8-10 00:42 浏览量:288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某项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由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局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指犯了罪的件。

   刑事案件办理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时,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同样还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基本人权,辩护权就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权利之一。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自行辩护和律师辩护两种途径。所谓自行辩护,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定性是否准确进行自行陈述或辩解。但是,因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不能很好的履行辩护职能,因此借助律师辩护无疑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人权,保障刑事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最有力的途径。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维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相关途径:

   一、律师具有会见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受到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拘留至看守所中,唯一能与其见面了解情况的就是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当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律师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申请48小时之内,侦查机关应当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犯罪行的罪名,基本的案件事实,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各种违法办案行为可以代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二、律师有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有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三种,拘留在看守所执行,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或固定处所执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保证不离开居住的市县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下其他人身自由没有过的的限制。可见被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最有利的。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就是代为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和相应的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全面的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或者,有可以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掌握,律师可以出面调查了解,完善相关案件事实,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搜集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四、律师有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是根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结合《刑法》对罪名的量刑规定作出判决,而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就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之前是不可能查阅案件卷宗的,无法根据证据作出自行辩护准备,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的查阅卷宗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前根据卷宗中的证据情况,为被告人作出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一旦触犯刑法,自然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追究,但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其基本公民权利仍然需要尊重和保护,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为被告人作出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既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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