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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2012年)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6
浏览量:32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0、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犯罪的;

    2、或者吸毒的;

    3、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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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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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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