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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来源:赵战武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量:50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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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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