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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是如何规定
来源:唐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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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本法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它们与本法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文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对原第13条第1款内容的重大修改。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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