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作者:刘群 更新时间 : 2009-06-28 浏览量:77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赣高法[2009]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08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
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66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697.19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8717.4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主题词:民事案件 指标 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280份
赣高法[2009]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08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
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66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697.19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8717.4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主题词:民事案件 指标 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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