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主页
程萌群律师程萌群律师
189-3302-9986
留言咨询
程萌群律师亲办案例
代书答辩状
来源:程萌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量:1444

 

答  辩  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林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广州市番禺区xx村一巷x号,电话:13xxx6xxxx8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叶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区xxxx宿舍x梯x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广东省xx市城区人民法院(201x)x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做出以下答辩。

一、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合理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离婚案件,由于被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只是就金钱赔偿方面达不到要求而上诉,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对法院采用简易程序未提出异议,而且一审庭审中,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答辩人对不存在共同财产未提出异议,所以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简易程序合理。

二、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符合双方实际情况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但

是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夫妻生活不和谐造成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处两地生活,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而且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也同意离婚,所以一审法院结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做出离婚判决是正确的。

    三、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表现在:

(一)、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未提出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而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夫妻财产的证据已超了证据举证期限,是一种无效的法律民事诉讼行为,上诉人只能另行起诉来争取利益。

(二)、上诉人提出的夫妻财产证据并不充分,也不存在所谓夫妻共同财产,表现如下:。

1、答辩人于xxxx年所取得的所谓科学研究成果,是作为最次要的项目参与人员评奖的,项目有几十人参与评奖。答辩人既非xx证券职工,原所在的参与该项目的xx科技xx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也已于20xx年倒闭。答辩人从这次评奖中没有获益。

2、答辩人于200x年xx月xx日开户的深圳证券帐户01xxxxxxxx2,并未持有任何股票。

3、开户行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xxx城支行营业部、借记卡95xxxxxxxxxxxxx的帐户,是以前所就职公司的工资卡,早已停用,并无资金存在,此卡也已遗失多年。

4、交通银行深圳分行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的存折,同样也为10多年前所从就职公司的工资帐户,如今同样早已停用,里面同样无资金存在,存折也早已不知所踪。

5、户名林xx,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也同上所述,为答辩人以前所就职公司的工资帐户,同样无资金,同样早已不使用。

6、帐号为:62xxxxxxxxxxxxxx为答辩人现有使用的帐户,里面所剩资金不多,是答辩人于2011年7月失业后,用于个人缴纳社保金的帐户 。

7、填发日期“2005年4月18日”所购位于“市区xxxx片x巷1xxx号”之房屋,由于当时购房款大部分为借来的,一部分甚至来自于被答辩人之 父母。后由于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已于20xx年x月份左右出售,购房款主要用于还债,余款有一部分留于被答辩人处,有一部分用于贴补家用。

8、答辩人虽算本科毕业,但事业一直不顺,所从事公司除深圳市xx公路因工作环境不适应,经协商主动离职以外,其它的先后都以倒闭告终。加上答辩人家庭负担较重,经济一直紧张。现在在同学处打工,其为非正式企业,纯属同学照顾,3000元工资属实。

9、答辩人自同被答辩人结婚以后,其为家庭所负担之经济责任甚少。结婚、买房、家具电器费用皆为答辩人所出,被答辩人没出过一分钱。每月家用,答辩人一直负担大部分,被答辩人所称之答辩人未付家用纯属捏造。

10、被答辩人所称之个人工资1700左右不符合事实。被答辩人为95年作为正式员工进入汕尾电信局,工作17年,为电信局资深员工。1700块工 资收入明显为造假,查询其电信局工资卡即可证实。

11、答辩人要求彻查被答辩人财产状况,现所知之中国xxxxxx行xxx分行,帐号60xxxxxxxx户名叶xx为其中之一,另外还有 工x银行帐户,答辩人未知其具体帐号。并一并查清在答辩人提出离婚诉讼前后被答辩人是否有隐匿财产行为。

四、答辩人对一审案件的个人意见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只是看钱,根本没有考虑夫妻之间的关系,被答辩人现在住的房屋实际上是被答辩人在20xx年出资85000元向被答辩人的父母亲购买的,由于当时没有过户,而且答辩人认为起诉离婚,虽然没情但是应该有义,所以放弃该房产的使用权,补偿被答辩人。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每年支付的扶养费9600也明显高于xx地区扶养费支付标准,而且被答辩人做为母亲也应负责扶养费的另一半义务,但是答辩人考虑女儿的成长,以及离婚案件中被答辩人做为女方承受的压力,以义为重认可了法院的判决,不想被答辩人不体谅答辩人的苦心,让答辩人心寒冰点。

由于本案是离婚诉讼,涉及个人隐私,所以答辩人申请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程萌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萌群律师咨询。
程萌群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855好评数8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汕尾市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06
189-3302-998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萌群
  • 执业律所: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5*********1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咨询电话:
    189-3302-9986
  • 地  址:
    广东省汕尾市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