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主页
程萌群律师程萌群律师
189-3302-9986
留言咨询
程萌群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程萌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量:972

代理词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卓x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本案上诉人的人代理律师,现本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被上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并发放粤xxxx3号车牌是行政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故上诉人卓xx与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忽视事实的错误认定。

一、  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上诉人诉求,错误作出判决。

上诉人在行政起诉中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撤销粤xxxx3二轮摩托车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针对被上诉人注册发放粤xxxx3号车牌的行为,原审法院混淆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没有弄清上诉人诉求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显然违反法律程序。

二、  被上诉人两个行政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上诉人登记发放粤xxxx3号摩托车的行为和撤销粤xxxx3号摩托车行为是两个有联系的行为。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二个行政行为分割开来,单独地认定与原审登记发放粤xxxx3号摩托车的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有利害关系是错误的。首先被上诉人登记发放行为是违反交通警察登记发放摩托车车牌的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该行为程序违法,所以造成了本案第三人陈xx于201x年x月xx日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在接到诉状后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撤销了粤xxxx3号摩托车车牌。可见两种行政行为是有关联的,将两种行为分开,是不客观的,而且两种行为对上诉人都有利害关系。

三、             被上诉人撤销粤xxxx3的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系。

上诉人200x年1x月xx日在给粤xxxxx3登记过程中由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未按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违法给粤xxxx3号摩托车登记,被上诉人登记核准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了被上诉人201x年x月xx日撤销该车牌的行为,而该撤销行为又直接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

201x年x月xx日发生车祸后,上诉人依据交警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粤xxxxx3摩托车车主陈锡双,以维护自己权利,但是由于被上诉人201x年x月xx日做出撤销肇事车辆粤xxxx3摩托车车牌的行为,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使的上诉人诉粤xxxx3摩托车车主陈xx的主张财产赔偿的权利不能维护,被上诉人的撤销车牌行为与上诉人丧失主张财产赔偿权利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是基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与权利主张人有因果利害关系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为原则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撤销车牌行为是基于被上诉人违法办理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同时被上诉人撤销车牌行为是201x年x月xx日,是在车祸发生之后,也在上诉人向陈xx主张民事权利之后。被上诉人在做出撤销车牌行为之时,应当预见到其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财产诉讼权利无法主张的事实。而被上诉人不考虑上诉人做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受到伤害、身体致残的情况下,做出撤销车牌的行为。上诉人是受害者无端遭受交通事故后却因被上诉人的撤销车牌行为而无法主张权利,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权利,做出公正判决。

四、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中并没有对无名氏驾驶的黑色粤xxxx3号摩托车是套牌车的鉴定结果,被上诉人的证据目录二中1-5证据中也没有鉴定结论。就是这样没有鉴定结论的证据,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自圆自说就认定:“肇事车辆已经由xx汽车修理厂进行了技术检验,且从外观、型号上可以判断该辆二轮摩托车并非同一辆车,”严重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程序。

    1、xx汽车修理厂进行检验而未鉴定,而且该厂检验报告中,并没有对肇事车辆是套牌车做为技术性结论鉴定。

   2、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要求对肇事车辆是否是套牌车做鉴定是明辨是非的最好办法,但是一审法院却无端拒绝。

上诉人在遭受车祸后,不断奔波,多次诉讼,至今难以维护权利,所以上诉人万般无奈上诉贵院,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权利。

五、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粤xxxx3号摩托车行为程序不合法,举证不力。

     被上诉人20xx年x月xx日做出撤销肇事车辆粤xxxxx3摩托车车牌的行为,并制定出《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未按照法律程序下达给上诉人,致使上诉人作为该行政行为第三人丧失了行政复议权。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被上诉人应该提供撤销肇事车辆粤xxxxx3摩托车车牌的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但是被上诉人一直未予提供。

本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5条和第118条规定,被上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陆律师事务所程萌群律师

201x年xx月xx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程萌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萌群律师咨询。
程萌群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855好评数8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汕尾市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06
189-3302-998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萌群
  • 执业律所: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5*********1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咨询电话:
    189-3302-9986
  • 地  址:
    广东省汕尾市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