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伯华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分手需要赔偿么?
来源:刘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7
浏览量:659
最近接到多个咨询,内容大体相同,两年轻男女先一见钟情后直至如胶似漆,只可惜好景不长,终究是分手,但一方(一般是女方)或是家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失或是青春损失费,直闹得轰轰烈烈,最后的结局各不相同。
一、那么,究竟在恋爱分手后是不是需要给付一方赔偿呢?
一般来讲,答案是:不需要给。
简单地说,如果恋爱双方均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自由恋爱,这本身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谈不拢,双方分手,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现,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只有双方自愿的婚姻才可能是持久、稳定的。因此,不需要赔偿。如果要求给赔偿这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有时可能因在恋爱期间造成女方的怀孕,可能造成身体上的疾病,这时需要赔偿么?
这时的答案也是:不需要给。
男女同居的法律后果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同。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则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时双方间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如女方有疾病且无劳动能力,那男方有义务去扶养、提供困难帮助,法院可判决给付男方有关的医疗费用。而同居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双方间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没有前面讲的抚养扶助关系,男方没有义务给付有关的医疗费用,也谈不到赔偿。
另外,根据有关法理,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三、曾有人(多数是女性)提出,在双方分手后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这样的要求有法律依据么?
这时的答案同样是:不需要给。
相信这个问题大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各方自愿给付,别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法院当然不会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时才可要求赔偿,而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不是家庭成员,当然不适用以上法律规定,而且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也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索要这个费用本身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法院当然不能支持。(况且,女方如果认为青春虚度而要求赔偿,但如果换位思考可以看出男方同时也是陪伴她虚度青春,双方彼此经历相同,何谈赔偿)
综上所述,恋爱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为,如果借分手之机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借机强迫要求对方给付赔偿,或家长、朋友推波助澜怂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这样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洞房进不成却进了班房,这可就太不应该了。
引用一段名著做结尾,《乱世佳人》(飘)郝思嘉在白瑞德离开她后说“After all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毕竟,明天又是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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