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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延时生效不合法
来源:赵战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3
浏览量:918

    洛阳张先生买了一辆新车,在洛阳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单规定保险单于2月26日凌晨零时生效。不成预料,25日晚上21时,张先生的新车便发生了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5万多元。当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不赔!
    一、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宗旨。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保险,只要购买机动车辆就必须到有交强险营业资格的保险公司参保交强险。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有经营交强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无条件给予保险,并且保险单应当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之日成立且生效。如果保险单延期生效,那么在延期这段时间内,不但投保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这将极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违背了交强险的宗旨,违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
    二、保险单延时生效属于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并没有和被保险人协商,直接打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其中保险单中关于保险期间的记载为:“保险期间自2月26日零时起至2月25日二十四时止。”这个关于保险期间的记载明显的免除了保险公司从2月25日上午9时至2月26日零时长达15小时的保险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对于此时段要求理赔的权利。并且保险公司并没有提请被保险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这对原告来说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该保险期间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并且在保险期间上免除了其在2月25日上午9时至2月26日零时长达15小时的保险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在时段发生交通事故得到保险费赔偿的权利,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是一个服务合同,一旦投保人交了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就应当享受保险服务。保险合同延时生效的做法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保险人拿了投保人的钱而不给投保人服务,保险合同延时生效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经过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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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赵战武,河南省交通事故索赔专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大案、要案的损害赔偿,对重大案件不收前期律师费,成功后才付费,律师费不超过赔偿额10%,全程法律服务热线:13803881695 邮箱:zzw1518@163.com  QQ:36568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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