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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辩护词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2
浏览量:424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衡量介绍卖淫罪情节轻重的最主要考量因素是介绍卖淫活动有无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介绍卖淫的次数。

     首先,被告王某伙同他人介绍的卖淫女是自愿卖淫,嫖客是自愿买欢,性交易过程遵循自愿原则与原始的等价公平原则,绝无威胁强迫打骂之举;也没有造成诸如性病传播、人员伤亡等严重的后果,不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严重违犯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其次,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见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起诉意见书1页倒数1、2段、第2页2、3段),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2010年6月15日,第4此笔录;2010年7月23日,第三次笔录)以及王某的陈述表明,王某伙同他人介绍卖淫一共只有四次。王某仅有的四次介绍卖淫,卖淫女都是陈某某,属于介绍1人卖淫4次。

     对于王某在公安陈述说自己在2010年6月6日涉嫌介绍雷某、何某、“瑶瑶”卖淫之事(见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16)(李某也没有证实)。由于缺乏关键证人(即嫖客15008439988)的指认,其未到案核实,故该证据远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按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宽、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王某在公安陈述自己在2010年6月6日涉嫌介绍何某、雷某、“瑶瑶”卖淫之事不应该确认。原因很简单:卖淫嫖娼,没有嫖客哪有卖淫嫖娼?没有嫖客指认,怎能认定介绍卖淫者就是王某?

     二、建议对王某适用1年半以下的刑期

     1、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按照该规定,王某的基准刑为一年零六个月。

     2、王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法庭应该在量刑上予以充分的积极考虑。

     4、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不得适用缓刑的禁止性条件。

     被告所在村委会的证明,清楚地表明被告人平时的工作勤奋、与人为善。其表明,被告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不得使用缓刑的禁止性条件。其次,被告人王某所涉嫌的罪名属于风化犯罪,其固然法不容赦,但这与抢劫、杀人等刑罚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小很多。刑者,凶器也,社会不得已而用之。较轻刑已足够达成教育改造被告之目的,再对被告施以重刑,这既不符合刑罚轻刑化之国际潮流,浪费国家与社会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刑罚谦抑之原则。对被告重处,缺乏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5、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缓刑,更能实现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对被告人的惩罚教育作用

     刑法之目的在于报复、惩罚、教育、改造。被告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当用刑法之利器惩罚之,以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看守所数月的羁押生活已充分达到惩罚被告的目的,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同时,数月的羁押生活也是对被告的很好的惩罚教育作用。惩罚有一定的度,所谓过犹不及。适度的惩罚,能教育挽救被告人改过自新;过度的惩罚极有可能使得被告人彻底灰心失望,从此破罐子破摔。王某一直遵纪守法,与人无争,思想单纯。若将其投入监狱,度过几年的牢狱生活,其难免会在监狱这个大染缸中被染得面目全非。其家人多了一位熟悉的陌生人,社会多了一个玩世不恭的反社会人。那么,刑法是作用就会适得其反。对并非罪大恶极的年轻人适当轻处,是刑罚,也是智慧。

     考虑到王某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诸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原一审判决判处王某2年有期徒刑实刑,对被告人王某实在过于苛责。恳请二审法院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王某处以1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叶礼辉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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