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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没有约定份额,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李飞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4
浏览量:1093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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