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远思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莫远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3
浏览量:1012

被告马某某驾驶小轿车撞伤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王某某造成受伤,马某某后后驾车逃逸,原告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但是被告不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00元。

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全身心投入代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2月24日22时10分,被告马某某驾驶小轿车,撞伤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王某某付,后驾车逃逸,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市公安交警支队XX大队作出公 (交)认字【2014】第1402015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战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二院向原告亲属发出病危通知书,后根据伤情又转入其他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侧髋臼及髂骨翼骨折;3、右股骨头骨折;4、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5、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治疗过程中共住院66天,共支出医疗费用 123360.22元,原告在住院期间有2人陪护,出院休息3个月,并有陪护1人。马某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某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该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某某保险公司不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判决马某某、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王新付医疗费123360.22元、护理费1766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96087.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45.63元、车物损失费1265元、定损费1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4524.5元、住宿费2100元,共计2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马某某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没有异议,但王某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在马某某能力范围内愿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查明事实后,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愿意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依法理赔。同时本案肇事车辆逃逸,某某保险公司保留向肇事方追偿的权利。事故发生后,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减,因某某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方,所以,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另查明,马某某的小轿车在平安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该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王某某的子女王某某、王某某在深圳工作,被扶养人王某的次子王某某生于1996年11月5日,城市居民,系在校生。事故发生时为17岁。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垫付医疗费6000元,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0000元,上述垫付医疗费当庭原告代理人予以认可。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伤残鉴定,本院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原告王某某损伤致残程度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鉴定费700元。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受某市交警支队的委托,由某市XX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评估损失为1265元,定损费100元。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危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定损票据、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保险单、护理人及被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予以证实。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某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2000元;

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137261.69元;

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马某某承担。

原告方圆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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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莫远思
  • 执业律所:
    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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