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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与公司手册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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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与公司手册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致的

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某公司高管起诉原来的单位,要求确定其保密期限已满,不负保密义务。

案情简介: 某公司高管与原来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都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合同签订时间比较早),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另外该高管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协议签订时间在劳动合同之前。另外该高管离职之日前几日签收了一份劳动手册,该手册多达20多页,但没有给该公司高管。高管离职后不久,换了一家设备单位,刚好在离职后4年半后跳槽到另外一家产品竞争对手公司,原来的单位获悉该消息后,发函给该高管现单位和其本人,函件声称现在的单位生产的某一产品侵犯其某一产品的商业秘密,并声称原高管泄露其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发函过后,原单位并不是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起诉该高管,而是通过发公开信的方式给客户来诋毁,后来原单位最终还是起诉了,将该高管和现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案由为侵犯商业秘密。该案经过快两年,最终通过鉴定,现单位不存在侵权,现单位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却不得不提防对方以新的秘密点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对一下几点内容并没有判定:1. 保密义务的期限问题,只是确定原单位采取了合格的保密措施;2. 鉴定材料没有考虑保密义务的期限问题,要求将所有的鉴定启动之前的所有材料都提供;3. 没有将设备单位加入被告,没有就现单位主观做评价,即使那家设备单位与现单位有知识产权免责条款。鉴于此,因为属于直接竞争对手,其非常担心原单位在其研发的新产品的过程中,再次遭到对方的起诉,正好该案中,由于原单位的疏忽,保密期限可以做些文章。因此某公司高管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定保密期限已满,不负保密义务。

分析:通过分析:我认为该案非常特殊,首先要解决的是: 该案以什么案由起诉,我本人是倾向于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事实上我也是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材料。在立案的时候是费尽周折,对于这种没有金额的诉讼来讲,劳动仲裁委是一千一万个不情愿,我先去该高管原单位住所地劳动仲裁委递交材料,收了材料后,被告知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金的归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审理,上海市劳动仲裁委收到材料,后来又不予受理,退回材料,不得不去原单位住所地法院递交材料,最后该案终于受理了。我认为构成一个诉,我的观点概括如下:

虽然本案中关于保密协议不涉及到金额补偿的,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要求支付保密费,但是有些地方在劳动合同施行之前是强制要求支付保密费,比方说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版)就规定必须支付保密费,虽然现在改为协商,但还是有保密费的规定。假设本案中的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费,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保密费,员工当然就可以在保密协议期满后要求支付保密费,并提出保密协议终止的诉讼请求,难道就因为员工放弃了保密费,就连确认保密协议终止的权利也没有了吗?

结果: 最终该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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