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顾某和男方徐某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育有一女,名为徐某某。
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顾某于2013年6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离婚,诉求如下:
一、女儿徐某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归女方所有;
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房产归男方所有;
四、车牌号为XX的丰田牌车辆归女方所有。
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委托乐园律师处理本案。
经与徐某充分沟通交流,掌握徐某对本案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要求后,乐园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司法实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及我方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同时,乐园律师依法申请并配合法院调取了顾某名下4个银行的全部存款信息,并积极收集了其他如罗湖区房产由男方支付首付及支付每月贷款、男方经济收入、男方父母证人证言等有利证据。
庭审时,乐园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及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提出我方诉求如下:
一、女儿徐某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
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归男方所有;
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房产归女方所有;
四、车牌号为XX的丰田牌车辆归男方所有;
五、女方名下4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当支付男方一半即人民币18万元;
法院依法调查本案全部事实,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判决如下:
一、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归男方所有;
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房产归女方所有;
四、车牌号为XX的丰田牌车辆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3万元;
五、女方名下3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女方支付男方18万元。
律师说法:
离婚案件中,庭审的焦点集中于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大问题。
在法院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下,双方调查、收集己方有利证据及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诉讼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前期整理全部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在庭审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我方诉求及观点,可以获得对己方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