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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怎样预防肇事者抵赖?
来源:刘潮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量:1084

某日下午,郭某步行下班回家,当行至一路口时,不幸被小轿车(保险刚过期)撞倒在地,导致郭某受伤损害事实,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郭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小轿车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后来,双方当事人有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约定11万元赔偿款分三次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陈某却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关内容,并玩起了“失踪”的游戏。郭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某支付赔偿款。

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将原来经营的店铺转卖给了他人,由于原告郭某在一审诉讼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提出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也将肇事车辆卖给了他人。

分析: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财产保全有二种:一、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

二、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最好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执行财产的现象十分普遍,被害人往往赢了官司,但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为此,在交通事故中要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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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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