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明律师亲办案例
一份反败为胜的代理词
来源:陆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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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一审已经开庭审理结束,当事人A自觉处于劣势,找到本人商量。案情不复杂,我方起诉被告侵犯肖像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地产公司,未经同意刊登了三位原告的照片,三位原告的关系是外公、外婆和外孙女(未成年,由其母亲A代为起诉),并且均由A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但是被告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照片是老人的女儿、孩子的母亲提供使用的,录音内容清楚,败诉几乎定局。最后经过仔细考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作了巧妙的诉讼策略,让原告三(外孙女)撤诉,并拟了一份代理词,将对案件的分析列明法庭,经过合议庭合议之后,判决我方胜诉。原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原告XX的委托和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前,我听取了原告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也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对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我方的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被告方认为该录音是被告与证人1的电话录音。但是据证人1称从未有过此次通话。因此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持异议。庭审中播放这份录音证据原告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证据后半段声音效果混杂,证人1的谈话内容也很模糊,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证据证明被告得到证人1同意使用的事实。


被告使用的涉案照片未经原告的同意。


被告为我们拍摄照片时并未说明要做宣传使用。我们基于私人关系同意被告为我们拍摄,但是我们从未授权被告使用该组照片用于被告业务宣传。对于被告主张的其行为得到过证人1的同意,并提交证据证明,这个观点的可信度暂且不论,我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就算证人1同意也不能代表我们也同意。所以,被告的辩称是不合逻辑的,我们不予认同。


被告使用的涉案照片用于项目销售宣传,并获得利益。


被告辩称其将涉案照片刊登在《XXX》季刊上不是广告,因此不算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开发商,将其正在销售的项目“Xxxx”刊登于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已经达到让部分公众知悉其项目内容的商业目的。另外被告还辩称该期刊因为内部发行,没有售价,所以被告的刊登行为不是广告。这点原告不予认同,并且认为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据一般法理,广告并不以是否支付广告费用或者是否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为成立要件。只要达到让公众知悉的商业目的,就是做了广告。被告已然通过在《XXX》期刊刊登我们的照片为其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合法。原告照片被被告不当使用于商业宣传,其肖像权受到侵害,生活正常顺序被扰乱,来自照片的刊登出现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已经使原告不堪其扰,精神痛苦。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因此,原告基于肖像权受侵害的事实,完全有理有据向被告主张赔偿。


综上,被告不当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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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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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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