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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刘潮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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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等10名青年农民工应聘到一化工厂工作,经过3个月的培训和实习,林某等普遍感觉该企业办事效率低、劳动了卫生条件较差、员工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因而当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离开该厂。此时,该厂有关负责人向林某等10人声明:如果要离开本厂,厂方将不退还他们的身份证等理,同时每人需补偿企业培训费5000元。无奈之下,林某等10人被迫同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5个月后,林某等1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依法裁决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向每名申请人赔偿损失5000元。

分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案中,化工厂明知林某等10人不愿与该厂订立劳动合同,违背了林某等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这样订立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律师点评:即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二)项和第(三)项的内容,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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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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