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龙某与熊某,要求判令被告龙某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83.044076万元及利息42.662184万元,合计225.70626万元,被告熊某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被告龙某从原告处以按揭方式购买泵车设备一台以及车载泵设备一台,合同金额359万元,其中首付71.8万元,向某银行按揭287.2万元。另外,原告为被告龙某的按揭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了担保,原告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龙某追偿。因被告龙某未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款,原告代被告龙某垫付了287万元。至2014年3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龙某支付垫付款和利息。被告龙某遂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本律师认真审阅了原告提交的各组证据,发现了重大漏洞。法庭上本律师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反驳了其诉求。经庭审调查,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于是原告作出了撤诉处理的决定。此役充分表明律师参与诉讼的重要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价值,充分维护了被告龙某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其支出成本。